Volume 4,Issue 4
商标撤销制度中商标使用的司法认定
“商标使用”是一个含义广泛的概念,在不同语境下,其含义及成立都有细微的差别。除非存在使用商标的客观障碍等“正当理由”,商标注册人应当连续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否则司法实践中商标面临被撤销的后果。综合司法实践对商标使用的具体认定进行厘清,为维持注册商标权而进行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需发挥商标的识别功能、不得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真实合法使用。
[1] 黄汇:《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的观念重塑与制度再造》,载于《法商研究》2015 年第4期,第187 页.
[2] 黄晖:《商标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6 年版,第103 页.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19.16 【单纯出口行为的认定】 使用诉争商标的商品未在中国境内流通且直接出口的,诉争商标注册人主张维持注册的,可以予以支持.
[4] 林德和斯普伦杰利巧克力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 商标) 再审行政判决书(2020) 最高法行再72号.
[5] 孔祥俊:《商标法:原理与判例》,法律出版社2021 年版,第610 页.
[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与杭州油漆有限公司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2010) 高行终字第294 号.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屈臣氏企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固达塑料工艺包装有限公司其他审判监督行政判决书(2014) 行提字第30 号.
[8] 宁波市青华漆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2015) 知行字第255 号.
[9] 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与云南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申请再审案(2008) 民申字第613 号.
[10] 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李道之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2010) 知行字第55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