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lume 4,Issue 4
论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确定制度完善研究
破产管理人报酬确定制度是破产程序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其合理完善直接关系到管理人履职积极性、各方利益平衡及破产程序目标的实现。从当前我国破产管理人报酬确定制度的现状,可以看出,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确定制度不够完善,体现为法院作为报酬确定主体权力过于集中,债权人参与度不足;报酬支付方式多以一次性支付为主,缺乏动态调整机制;“无产可破”案件中管理人报酬缺乏稳定保障,影响破产程序对“僵尸企业”的出清效果。对此,应当适当提升债权人会议在报酬确定中的话语权;丰富报酬支付方式,引入计时收费、预付制度以及分期收费的动态收费模式;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建立交叉补贴机制及吸纳社会资金等方式,完善“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报酬的多元保障体系。由此来推动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进一步保障管理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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