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lume 4,Issue 4
论债权表见让与
债权表见让与是债权转让制度中保护信赖利益的重要权利表象责任,属积极信赖保护范畴,指债权转让存在无效、不生效或被撤销等效力瑕疵时,因债务人已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其向受让人履行债务仍属有效的法律情形,我国《民法典》第 546 条第 1 款为该规则提供规范基础,《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 49 条进一步明确其适用边界。其构成要件包括:出让人与受让人已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务人收到有效的债权转让通知、债权转让存在效力瑕疵,债务人履行时无须具备善意。符合构成要件时,出让人以转让效力瑕疵为由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的,法院不予支持,可确保债务人免责清偿的合法性[3]。债权表见让与本质是对债务人信赖利益的保护,通过明确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能化解司法实践中债权转让效力争议,构建稳定的债权转让秩序,实现出让人、债务人与受让人的利益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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