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lume 4,Issue 4
浅论破产程序中优先债权的类型及认定标准
破产程序中的优先债权是指在破产清偿顺序中依法享有优先受偿地位的债权,主要是指别除权,即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其优先性源于《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明确规定。此外,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及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等虽不属别除权范畴,但依法律规定亦具有法定优先性。其中,职工债权的优先顺位直接关涉基本生存权保障,须严格区分垫付来源与清偿性质;税收债权则以法律授权为限,不得超越法定范围主张优先。各类优先债权的认定,必须以债权成立时间、性质及法律明文规定为三重基准,缺一不可。同时还包括商品房消费者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1] 安丽娣. 破产重整程序中职工债权优先保护机制及制度完善[J]. 法制博览,2025,(34):124-126.
[2] 王文科, 牛哲. 浅析破产程序中商品房消费者优先债权的认定[J]. 公民与法( 审判版),2024,(03):37-40.
[3] 吴文达. 破产程序中的工程款优先债权金额缩减问题探讨—— 以程序为视角[J]. 中国律师,2023,(01):73-75.
[4] 刘景红. 破产程序中对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及暂停行使的分析[J]. 法制博览,2022,(12):72-74.
[5] 宋刚, 邓密友. 浅析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特殊优先债权的清偿[J]. 法制博览,2019,(35):144-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