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密通讯记录人格蒸馏的法律规制—— 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协同适用
以通讯记录训练人格代理的“人格蒸馏”实践,使封闭于双边关系场域的私密通讯记录进入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处理链条。本文提出,此类记录属于关系性私密信息,一方参与通讯的同意仅及于原通讯目的,单方上传用于人格建模构成《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五项所称“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平台在构成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前提下,应接受《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合法基础检验。二元路径应协同适用而非择一:对上传者为请求权基础并存与救济聚合,对平台则属于多数人责任的分别判断;救济命令应按数据对象分层配置,输出端拦截不得替代可删除对象的删除义务。本文据此建构场域判断、场景分层与救济分层的裁判规则。
[1]TITANWINGS.colleague-skill/dot-skill[EB/OL].https://github.com/titanwings/colleague-skill.
[2] 王利明. 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的法律应对[J]. 中国应用法学,2023(5):27-38.
[3] 程啸. 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J]. 清华法学,2021(3):55-73.
[4] 王利明. 和而不同: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的规则界分和适用[J]. 法学评论,2021(2):15-24.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Z].(2021-01-01 施行).
[6] 最高人民法院. 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AI 陪伴”软件侵害人格权案[EB/OL].(2022-04-11).
[7] 最高人民法院. 殷某某声音权益保护案[EB/OL].(2025-06-11).
[8]NISSENBAUM H F. Privacy in Context: Technology, Policy, and the Integrity of Social Life[M].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Z].(2021-11-01 施行).
[10] 王锡锌. 个人信息权益的三层构造及保护机制[J]. 现代法学,2021(5):105-123.
[11]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Z].(2023-08-15 施行).
[12]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 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Z].(2026-07-15施行).
[13] 周汉华. 平行还是交叉—— 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的关系[J]. 中外法学,2021(5):1167-1187.
[14] 张新宝. 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J]. 中国法学,2015(3):38-59.
[15]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Z].(2023-01-10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