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个人信息知情同意的适用困境及应对
“知情同意”作为他方处理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在新就业形态中却面临着“劳动者知情困难、同意虚化”的困境。学界对此存有争议,甚至出现“以法定合法性事由替代知情同意原则”的争议。职是之故,有必要全面梳理知情同意原则在现行立法与平台用工实践中的适用困境,并对学界观点进行扬弃地继承,重新证成知情同意原则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基础性规范地位,申明知情同意原则贯彻的困境不应致使其被整体抛却的基本立场。基于此,从重塑平台全流程告知义务体系、构建个人信息分类分级差异化同意规则、多元补充知情同意合法性来源三个维度提出制度完善路径,以实现劳动者权益保护与平台经济发展的平衡。
[1] 张某诉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2民初25672号民事判决书。
[2] 王锡锌. 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及展开[J]. 中国法学,2021,(1):145-166.
[3] 张新宝.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主要矛盾研讨[J].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8,58(5):45-56+204-205.
[4] 《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指导意见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2021年8月18 日),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https://hrss.yn.gov.cn/jyj/Print.aspx?ClassID=1099&newsid=52185&wd=&eqid=f60d40d90008b846000000036461ecbe
[5] 姚佳. 知情同意原则抑或信赖授权原则—— 兼论数字时代的信用重建[J]. 暨南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2(2):4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