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lume 2,Issue 9
损失违约与迟延担保:二元违约赔偿功能体系的法理构造与司法适用
违约金的赔偿与担保双重功能已成学界共识,但司法中机械适用损失30% 酌减规则,既抑制担保功能发挥,又造成契约自由与实质正义张力失衡,难以界定私主体自主选择权边界。立足私法“法无禁止皆可为”理念,构建损失违约与迟延担保的二元违约赔偿功能体系,赋予私主体自主选择空间:违约金侧重赔偿功能,迟延金属保障功能范畴。迟延金是私主体正当行使自主选择权的结果,预设契合量质守恒原理,未获实体规则否定性评价,亦未超出不当得利规制边界。司法实践中非财产性利益保护缺失、担保功能独立性被忽视,致使迟延金适用陷入困境。从规范解释学视角,迟延金与定金担保功能相近,同属违约责任体系,将迟延金纳入定金规则并适用定金罚则,可有效破解一元违约体系适用难题,为实现违约金双重功能提供规范路径,也为完善中国民法学理论与话语体系拓展新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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