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lume 4,Issue 4
区域协同立法程序建构和完善
区域协同立法制度是贯彻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部分。必须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在区域协同立法中的协调作用,从区域协同立法主体、立法权、立法协调机制及立法程序四个方面细化区域协同立法的立法原则、区域协同立法权的行使、立法协调机制、立法程序等规定,进一步拓展沟通交流渠道并完善区域协同立法和协调程序。
[1] 苏力. 市场经济对立法的启示[J]. 中国法学,1996,(04):24-32.
[2] 汪娟. 困境、突围、前瞻—— 地方人大区域协同立法断想[J]. 人大研究,2020,(11):42-50.
[3] 周泽夏. 区域协同立法: 定位、特色与价值[J]. 河北法学,2021,39(11):85-99.
[4] 肖萍, 卢群. 跨行政区协同治理“契约性”立法研究—— 以环境区域合作为视角[J]. 江西社会科学,2017,37(12):173-181.
[5] 宋保振, 陈金钊. 区域协同立法模式探究—— 以长三角为例[J]. 江海学刊,2019,(06):165-171.
[6] 宋菲, 郝书翠. 区域协同立法的深度审视与探讨[J]. 理论探索,2022,(03):115-121.
[7] 包义成. 地方人大开展协同立法助力区域协调发展的路径研究[J]. 人大研究,2021,(12):30-33.
[8] 林开华. 地方立法审次分工制度初探[J]. 人大研究,2010,(08):38-39.
[9] 周宇骏. 中国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合法性的审查基准研究[J].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8,(06):122-131.
[10] 杨清望, 熊小雅. 论社会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区域协同立法之完善—— 以《酉水河保护条例》的立法模式为例[J]. 北方论丛,2022,(02):103-114.
[11] 曹海晶, 吴汉东. 区域发展权视角下的地方协同立法[J].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21,37(01):5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