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lume 4,Issue 4
公司违法减资形式认定研究——以未履行通知义务为例
本文以《公司法》第226条违法减资责任规则为核心,系统剖析未履行通知义务引发的形式认定困境。研究表明,司法实践存在程序中心主义偏差,深层症结在于资本信用静态化、程序规则空转、责任配置裂隙。通过比较德、日、美、英四国模式,提出二元规制重构路径:形式减资以简易程序保障资本结构调整弹性,实质减资则构建“个别通知+ 清偿担保”强制程序与异议股东回购权的双重保护机制。配套规则引入偿债能力实质测试、两年债权主张特别时效及相对效力否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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